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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6年高考期间我院学生管理工作的通知

作者:时间:2016-06-02点击数:

各系:

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6年高考期间学生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教学字【2016】15号)要求,现就6月7日、8日全国普通高考期间我院学生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高考期间学生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在2015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中明确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或“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将入刑定罪。2016年教育部等10部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教育统一考试环境综合治理和考试安全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要综合治理考试环境,继续开展净化涉考网络环境、打击销售作弊器材、净化考点周边环境、打击替考作弊等专项行动。做好高考期间的学生管理工作,是维护高等学校招生秩序、促进教育公平公正和爱护在校学生的需要,各系应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严格做好高考期间学生管理工作。

二、加强管理,严格点名、请假制度

高考期间我院正常开展教学活动,加强对学生的考勤管理,一般不允许请假。因特殊情况确需请假的,应核清原因,经辅导员(班主任)、系党总支书记签字同意,并报学工部学生管理科备案(二教B区506办公室孙老师处)。

6月7日、8日两天,各系应安排专人负责学生点名核查工作,6月6日前将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报学工部学生管理科孙老师处。

对无故不在校者,要逐人查清去向,对去向可疑者,要深查细究,防止学生替考。发现问题应及时与学工部沟通。

对在校外实习的学生,要通过实习指导教师进行清点核查。

三、加强学生的纪律和法制教育,密切关注学生动态

各系应加强对学生的纪律教育和法制教育,将国家“作弊入刑”等政策规定传达到每一位学生,使广大学生明白参与高考作弊对社会、对自身的危害严重性和高度危险性。

全体辅导员应密切关注学生思想动态、去向及网络舆情,确保信息畅通。

对已违规报考、试图参与作弊、预备充当“枪手”的,要加强教育引导,只要在高考前主动交出准考证,退出考试的,一律不予追究;否则,一经查出,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由相关部门严肃处理。

学工部

2016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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