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最新通知 正文

关于组织开展第十五期辅导员国内高校交流活动的通知

作者:时间:2016-12-26点击数:

各系辅导员: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教育部《高等学校辅导员职业能力标准(暂行)》和《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培训规划(2013-2017年)》的有关规定要求,强化实践教育,搭建辅导员多岗位锻炼平台,推进高校辅导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中国高教学会辅导员工作研究会决定开展第十五期辅导员国内高校交流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交流辅导员应具备的条件

1.拥护党的领导,理想信念坚定,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高度的事业心、责任心、进取心。

2.善于创新、勤于思考,不断创新思想政治教育方法和载体,努力研究和解决新情况、新问题。

3.刻苦学习钻研,努力提升专业素养,工作业绩突出。

4.身心健康。

5.符合岗位提供高校的其他要求。

二、活动组织实施

1.岗位申报:自岗位发布之日起,申报者可根据岗位信息先由个人提出申请,经系党支部书记同意后于12月26日下午5:00前报至学院学工部李洁处,经学院领导审批后,方可以学校为单位进行申报,申报材料(附件2)的电子版和纸质版于12月27日下午5:00前提交至学工部。

2.岗位确定:研究会秘书处办公室将根据岗位情况,统筹确定交流人员,并于1月5日前在“高校辅导员”网站予以公布。

3.岗位交流:辅导员根据派出高校和接收高校具体安排开展交流工作。

三、辅导员交流要求

1.辅导员交流时间由派出高校和接收高校协商确定,并报中国高教学会辅导员工作研究会秘书处办公室备案,原则上为3-6个月。

2.各派出高校和接收高校要及时了解辅导员在交流期间的表现,加强对交流辅导员的日常管理。

3. 交流期间,交流辅导员的生活补助、往返交通费用按照派出高校相关规定执行;接收高校为交流辅导员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安排其住宿、办公等相关事宜。

4.辅导员交流工作结束,要向其派出高校、接收高校和中国高教学会辅导员工作研究会提交工作总结。

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中国高教学会辅导员工作研究会秘书处办公室:

马加名,0531-88366713,88366713(传真)

电子信箱:fudaoyuanjiaoliu@163.com

通信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山大南路27号山东大学中心校区明德楼C座507室(邮编250100)

附件1.第十五期辅导员国内高校交流活动岗位一览表(12月19日更新).xls

附件2.第十五期辅导员国内高校交流申报表.doc

烟台大学文经学院学工部

2016年12月26日

Copyright© 2019 All Rights Reserved. 烟台理工学院学工部 鲁ICP备17042781号-3